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匡权、蔡伟峰与蔡伟峰、李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匡权,蔡伟峰,李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陈匡权。被告:蔡伟峰。被告:李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匡权与被告蔡伟峰、李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匡权撤回对被告蔡伟峰、李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元,由原告陈匡权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