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二军与孙惠建、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张二军。被告孙惠建。被告沈红丽。原告张二军诉被告孙惠建、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俊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孙惠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俊与人民陪审员徐家骝、陈学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二军、被告沈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惠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二军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从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份,被告孙惠建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共计借款30000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尽快归还,而实际仅归还了2000元,剩余借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两被告于2001年10月22日结婚,2014年8月19日离婚。原告认为,该笔借款系被告孙惠建用于生活需要,且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由此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8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8000元为本金,从起诉立案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孙惠建未到庭答辩。被告沈红丽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该笔借款债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孙惠建向原告张二军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孙惠建借张二军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借款人处孙惠建签字。此后,被告孙惠建又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9月7日、11月3日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分别确认借原告2000元、2000元和6000元。以上合计借款3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沈红丽归还了2000元。被告沈红丽说明,该归还的2000元不是替孙惠建还债,而是看原告小孩上学需要钱可怜才给的钱。另查,被告孙惠建、沈红丽于2001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9日登记离婚。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原告与被告孙惠建为朋友关系,被告孙惠建与原告老婆是同学,他是在养育巷开KTV的,还做阳澄湖大闸蟹的生意。被告孙惠建说做生意亏了,借钱用于家里开销。当时他说他家里房子多,卖了房子也会还我的,原告当时就信了,于是多次借给了被告三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家后来是卖掉一套房子,但原告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上述几笔借款有的是现金支付,有的是汇入银行卡中,但时间比较长,记不太清楚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多份借条、婚姻登记记录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军与被告孙惠建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佐证,原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说明,被告孙惠建未到庭抗辩,本院认定借款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孙惠建经原告催讨后未能及时还款,应对剩余借款28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从起诉立案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沈红丽未举证说明该笔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以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红丽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知情,不构成否定共同债务的法定事由,本院碍难采信。被告孙惠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惠建、沈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二军借款28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孙惠建、沈红丽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