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洁与被告刘菲菲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洁,刘菲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653-1号原告王秀洁,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菲菲,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洁与被告刘菲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菲菲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觐益路-13-3号**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的申请标的额80000元,查封被告刘菲菲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觐益路-13-3号**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