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丹与岑丹、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丹,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岑锡范,孙建平,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岑立桥,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岑锡强,徐勇听,岑映飞,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岑望南,慈溪市胜山益佳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平。委托代理人:傅华军、蒋天童,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丹。被告: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岑锡范。被告:孙建平。被告: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立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经营者:陈亚旦。被告:岑立桥。被告: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锡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岑锡强。被告:徐勇听。被告:岑映飞。被告: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望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岑望南。被告:慈溪市胜山益佳轴承厂。代表人:胡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丹、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岑锡范、孙建平、宁波汉桥博林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岑立桥、慈溪市桥城建设有限公司、岑锡强、徐勇听、岑映飞、慈溪市南森铜业有限公司、岑望南、慈溪市胜山益佳轴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64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