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与黄绍成、王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黄绍成,王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市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100号,注册号:451200000003632。负责人:蓝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家善,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覃横,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绍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东玲(系黄绍成之妻),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花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绍成、王东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的(2006)河市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农行花园支行曾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07)河市执字第13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绍成、王东玲所拥有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获款440000元,扣除评估等费用后,余款435690元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农行花园支行。2008年1月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确认欠款数额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绍成、王东玲截止2007年11月30日,尚欠申请执行人农行花园支行231408元。黄绍成对所欠余额作出还款计划,承诺按月逐步偿还。为此,2008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7)河市执字第13-3号民事裁定,终结本院(2007)河市执字第13号的执行程序。201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农行花园支行以被执行人黄绍成、王东玲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3129.60(其中本金180000元、利息243,129.60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河市执字第6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因黄绍成、王东玲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欠之款,农行花园支行同意分期还款,2015年7月3日前还款本息10000元;二、余额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先偿还2000元,若黄绍成、王东玲有条件,则一次性偿还完所有欠款;三、还款期限从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行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绍成、王东玲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黄绍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首期10000元的部分欠款。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黄绍成、王东玲不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农行花园支行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市执字第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林虎审判员 梁海亮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