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金顺与王桂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顺,王桂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胡金顺,居民。被告:王桂柒,居民。原告胡金顺与被告王桂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2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