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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金顺与王桂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顺,王桂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胡金顺,居民。被告:王桂柒,居民。原告胡金顺与被告王桂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2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