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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卿喜与张华、张敬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卿喜,张华,张敬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王卿喜,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华,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敬虎,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卿喜诉被告张华、张敬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卿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卿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卿喜已预交),由原告王卿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