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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梦桥与梁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桥,梁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杨梦桥,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邱运忠、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连珠,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梦桥诉被告梁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连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底开始,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4月5日,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清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底开始陆续向被告借款。2014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确认欠原告借款7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原��遂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致本案纠纷,被告应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连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梦桥返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梁连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