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平与被告吉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吉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陈永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吉章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与被告吉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平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