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文银与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银,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李文银。被告: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中克。原告李文银诉被告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文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银起诉称:2009年2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丝印车间普工,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3000元,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年底,被告公司出现经营问题。被告遂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保险费(从2003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止)120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文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工商登记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如意公司员工证,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于证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5、不予受理通知书,用于证明原告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2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丝印车间普工,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3000元,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3月16日,被告以公司陷入担保链困局,资金流转困境无法化解,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另查明,1、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被告在2015年3月16日一次性裁员二十人以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以公司陷入担保链困局,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本院认定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被告应支付补偿金3000元×6.5个月=19500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而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受劳动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的限制,故被告应按苍南县的现行政策为原告补缴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社会保险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文银经济补偿金19500元;二、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苍南县现行政策为李文银补缴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社会保险费;三、驳回李文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