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民全诉被告吉林市龙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全,吉林市龙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张民全,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吉林市龙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法定代表人:于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全诉被告吉林市龙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全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民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3元,减半收取6211.5元,由原告张民全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