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开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杜艳梅与张敬华、闫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梅,张敬华,闫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杜艳梅。被告张敬华。被告闫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梅与被告张敬华、闫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七日内缴纳用于登报向二被告送达开庭手续的费用,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5年7月3日收到通知书,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慈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