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墨市建华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墨市新合纸箱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建华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新合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建华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新合纸箱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调执字第85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