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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仲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