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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安徽省拓丰贸易有限公司,韦飒一,韦巍,姜树娟,金昊,沈宝权,陈慧群,王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4930001-0。代表人:杨景东。委托代理人:王硕。委托代理人:汪步新。被执行人:安徽省拓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柚江新村7幢311室,组织机构代码57705977-9。法定代表人:韦飒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飒一。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所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巍。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树娟。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昊。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宝权。被执行人:陈慧群。委托代理人:沈宝权,系陈慧群丈夫。被执行人:王闽。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拓丰贸易有限公司、韦飒一、韦巍、姜树娟、金昊、沈宝权、陈慧群、王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委托安徽盘龙企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姜树娟、金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两套。2015年5月27日,买受人金昊(居民身份证号码××)分别以84.18万元、91.76万元竞得,且该两笔款项已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姜树娟、金昊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幢×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两套房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昊(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被执行人姜树娟、金昊的上述房产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