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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执群与冯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执群,冯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宋执群。被执行人冯立祥。本院于2013年10月24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18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冯立祥驾驶的停放在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立祥驾驶的停放在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