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范桂花与危建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花,危建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范桂花。被执行人危建灵。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范桂花与被执行人危建灵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危建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危建灵名下房产予以查封,但在执限内无法处置完毕。鉴于被执行人危建灵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