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衍明、付英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衍明,付英磊,付言荣,付茂良,付衍军,付衍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付衍明,男。被告付英磊,男。被告付言荣,男。被告付茂良,男。被告付衍军,男。被告付衍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衍明、付英磊、付言荣、付茂良、付衍军、付衍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付衍明、付英磊、付言荣、付茂良、付衍军、付衍慧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衍明、付英磊、付言荣、付茂良、付衍军、付衍慧名下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