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飞与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刘海军,郝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XX飞,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郝晓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退还原告一半。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人民陪审员 尚桂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