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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飞与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刘海军,郝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XX飞,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告郝晓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退还原告一半。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人民陪审员  尚桂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