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平南县长润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全,平南县长润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全。被执行人平南县长润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昶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志全申请执行平南县长润水泥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长润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平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炎审判员 陈 伟 强审判员 黄 桂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子 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