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240号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春年,男。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志金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