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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文贵与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贵,赵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贵,男,生于1977年6月,回族,初中文化,居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老城区北坪居委会。被执行人赵志龙,男,生于1966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老城区隍庙后巷。申请执行人杨文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志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文贵尚欠借款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赵志龙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