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安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并经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5月9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314000512493XXXX(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收款人襄阳巨鑫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业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 良审 判 员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泽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