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法定代表人翟延华,职务总经理。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行初非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线索,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行初非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 审 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