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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与丁淑敏、丁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丁淑敏,丁某,郝荣华,丁长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化工园黄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韩荣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淑敏。被告丁某。被告郝荣华。被告丁某、郝荣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淑敏。系被告丁某的姐姐、被告郝荣华的女儿。被告丁长绪。委托代理人丁华文。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淑敏、丁某、郝荣华、丁长绪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国建春、被告丁淑敏并作为被告郝荣华、丁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丁长绪的委托代理人丁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亲属去世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原因,与原告无关联,被告依法不应享有一次性救济费、医疗费、病假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请求判令被告不支付原告一次性救济费、医疗费、病假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淑敏、丁某、郝荣华、丁长绪辩称,丁华勇生前是原告处的职工,其近亲属应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丁华勇是2014年9月26日去世,被告丁长绪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丁华勇系被告丁长绪之子、丁淑敏、丁某之父,其生前系被告郝荣华之夫,同时系原告职工。丁华勇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丁华勇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26日,丁华勇因病死亡,其住院期间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7320.74元,原告拖欠其住院期间工资4268元。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因丁华勇死亡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诉至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决:一、本案原告支付本案被告丧葬费1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9170元、医疗费7320.74元、工资4268元,共计51758.74元;二、本案原告自2014年12月起按月分别支付本案被告丁长绪、丁某生活困难补助费460元/月,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随之调整,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寿劳人裁字(2014)第597号裁决书、送达回证、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工作服、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报销凭证、体检指引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根据被告申请本院调取的银行卡资金来源说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丁华勇生前使用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明细、体检指引单、工作服与本院调取的银行卡资金来源说明相印证,能够证明丁华勇生前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亲属丁华勇工作期间因病死亡,被告作为近亲属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原告对于被告主张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华绪已年满六十周岁,丁华勇死亡时被告丁某尚未成年,符合供养条件,原告应按月向其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告未为丁华勇缴纳社会保险,其住院期间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主张原告拖欠其住院期间工资4268元,因原告未提交丁华勇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本院认定被告主张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丁淑敏、丁某、郝荣华、丁长绪丧葬费1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9170元、医疗费7320.74元、工资4268元,共计5175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原告自2014年10月起按月分别支付本案被告丁长绪、丁某生活困难补助费460元/月,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随之调整,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汤培新人民陪审员  袁桂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