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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翟云辉申请于纯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云辉,于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翟云辉,男性,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后平屯2组被执行人于纯阳,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同永村五队。翟云辉与于纯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09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纯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翟云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于纯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翟云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纯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翟云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