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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权印与被执行人周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黄权印,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周小卫,男,铜川市人。黄权印与周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小卫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黄权印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591.5元(其中包含赔偿款36883元、受理费708.5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周小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黄权印支付赔偿款36883元、负担受理费708.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46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周小卫一次性给付黄权印赔偿款23000元,剩余赔偿款13883元黄权印自愿放弃,受理费708.5元由黄权印负担,执行费由周小卫负担。双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