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乐伟诉耿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伟,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93号申请执行人李乐伟。被执行人耿伟。李乐伟诉耿伟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李乐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090.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找不到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