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娟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娟,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770号原告谢娟,女,196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64208-2。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娟诉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娟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谢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