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凌英与黄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凌英,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罗凌英,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村民。被执行人黄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人罗凌英与被执行人黄平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2)慈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凌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平的银行存款,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平长年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罗凌英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平长年在外务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凌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慈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