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在外躲避执行,查银行无存款信息,车辆、房产无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