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张成禄、郭照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张成禄。被执行人郭照峰。被执行人郭照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成禄、郭照增、郭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源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34295.72元的还款义务,其余执行额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462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