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大志、陈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大志,陈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杨玲、刘航,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志。被告:陈福琴。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大志、陈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