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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大志、陈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大志,陈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杨玲、刘航,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志。被告:陈福琴。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大志、陈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