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臧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臧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292号申请人高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臧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及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高某以被申请人臧某向其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为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21000元。担保人高延华以现金人民币21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20000元。二、将担保人高延华用可担保的人民币2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