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督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国友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周国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督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飞云街121号。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然,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全,男,汉族,26岁。被申请人周国友,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国友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本案征收申请费1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