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格日勒图与云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勒图,田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格日勒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田云霄,女,朝鲜族。格日勒图诉田云霄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日勒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95656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云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田云霄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依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田云霄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经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