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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格日勒图与云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勒图,田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格日勒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田云霄,女,朝鲜族。格日勒图诉田云霄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日勒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95656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云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田云霄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依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田云霄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经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