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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加恩、杨兵与杨兵、侯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恩,杨兵,侯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988号原告朱加恩。委托代理人吴建峰。被告杨兵。被告侯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恩诉被告杨兵、侯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加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兵、侯道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加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朱加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