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向阳村村民委员诉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权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贵学,男,汉族,1955年5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国春,男,汉族,1965年7月4日生。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因起诉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阳村委会上诉称,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其土地争议进行确权认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向阳村委会认为其与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焦得布林场存在土地争议,应向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向阳村委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对向阳村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