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国平、宋卫忠与吕干虎、唐敬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宋卫忠,吕干虎,唐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张国平。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宋卫忠。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吕干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唐敬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宋卫忠因与被上诉人吕干虎、唐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张国平、宋卫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