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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国平、宋卫忠与吕干虎、唐敬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宋卫忠,吕干虎,唐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张国平。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宋卫忠。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吕干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唐敬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宋卫忠因与被上诉人吕干虎、唐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张国平、宋卫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