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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方好与彭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好,彭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22号原告:林方好。被告:彭启辉。原告林方好与被告彭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必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方好起诉称:被告彭启辉因需分别于2012年10月28日、2013年3月20日、4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30000元,合计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彭启辉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林方好与被告彭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原告林方好实际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系“彭启辉”,原告起诉的被告虽名字为“彭启辉”,但其身份信息均系“彭君辉”的,故被告“彭启辉”的主体资格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方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