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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广华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配件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徐广华。被告新乡白鹭化纤集团配件厂,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3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华诉被告新乡白鹭化纤集团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广华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