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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颜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