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孔令谷、徐蓓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孔令谷,徐蓓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86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兵,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宁。被告孔令谷。被告徐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孔令谷、徐蓓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被告孔令谷、徐蓓蓓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55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