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碧兰申请执行孙经碧其他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碧兰,杜祥华,孙经碧,杜坤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7-1号申请执行人杨碧兰。被执行人杜祥华。被执行人孙经碧。被执行人杜坤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杨碧兰应分得其夫杜建国死亡后赔偿1250000元中的350000元(已支付100000元),此款被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平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杜坤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营业部的定期一本通账户中存款600000元。杜坤城应支付杨碧兰分得的赔偿款250000元,负担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3650元,合计255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杜坤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营业部的定期一本通账户中存款6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55750元到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法院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