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徐某。被告应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向沭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起��婚诉讼,经本院处理后原告撤回起诉,但此后夫妻感情未得到进一步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14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处理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应某离婚。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