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法,朱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1号原告:高振法,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王老家行政村刘墩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2********。委托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国,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朱楼行政村朱楼东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621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法诉被告朱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