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肖长军与樊瑶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肖长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樊瑶琴,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平利县长安镇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肖长军与被执行人樊瑶琴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00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樊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小孩抚养费750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瑶琴在平利农商银行长安镇支行有存款(已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平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二项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抚育费7500元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