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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打工。被告: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已经与被告孟某和好,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