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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孔现银与支成行、蒯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现银,支成行,蒯成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孔现银。委托代理人王科生。被告支成行。被告蒯成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现银与被告支成行、蒯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现银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