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潘某,居民,公民身份你号码420202195512090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妹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