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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潘某,居民,公民身份你号码4202021955120908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妹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源:百度搜索“”